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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您好!

我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是专门针对学生开发的一款产品,保险责任涵盖了【根据投保方案填写对应的责任范围,如:意外伤害身故、疾病身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意外伤害医疗、疾病住院医疗】,保费低,保障高,责任广,为您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我公司愿与您共同关心、呵护孩子的成长。如需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请您参阅以下保险方案,并仅需填写投保回执联反馈给本公司即可办理投保手续。

〖投保条件及方案〗

本公司提供以下投保条件及方案(具体险种、保额、保费等信息详见下表):

投保条件:凡在依法成立的学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险种: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告知〗

一、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投保的保险责任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对应保险责任项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3.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取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人认可的专业鉴定机构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本条所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即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如该标准进行更新,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申请保险金时国家规定或执行的最新伤残鉴定标准为准。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等级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按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计算的伤残保险金。

(三)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九十日规定的限制。

(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2.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首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给付;(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就剩余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3.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在治疗的,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限计算保险金:(1)保险期间届满时仍在门诊治疗的,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十五日为限);(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且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当次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九十日为限)。4.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可以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5.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对应项保险责任终止。

(五)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计算的九十日,但及时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约定的限制)后因罹患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分档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2.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首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给付;(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对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金额后剩余的部分,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分档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3.给付比例分人民币1,000元(含)以下部分、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五个档位,由投保人、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如投保人、保险人未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比例以基准给付比例为准。

4.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未结束,且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当次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限(保险合同未特别约定的,以九十日为限)。5.疾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可以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本项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分档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6.保险人所负给付本款保险金的责任以本款对应项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对应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1.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未投保社会医疗保险的,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2.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投保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给予相应优惠,同时按照下列约定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1)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首先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保险人对可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不负责赔偿;(2)对于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且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社会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金额后,就剩余的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3.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当次治疗结束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从保险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后延连续15日止。4.本附加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或保险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任何商业保险合同)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被保险人不得就可以补偿的费用再次向保险人申请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保险人就剩余的属于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或急诊医疗费用,每次扣除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5.保险人所负给付门诊或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动物咬伤、抓伤意外伤害或原有破损皮肤、粘膜被动物舔舐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狂犬疫苗接种,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

1.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特需费用除外),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险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险的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狂犬疫苗接种疗程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继续承担给付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的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连续三十日为限。3.本附加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如被保险人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含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其他途径”),则本附加险项下及其他途径项下给付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4.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所负给付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终止。

四、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等待期满后或因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罹患本附加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前(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的除外)罹患本附加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为团体保险,本附加险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或本附加险生效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起计算;如非团体保险,本附加险的等待期自本附加险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本附加险合同中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90日(含),保险期间届满及时续保的被保险人不受等待期约定的限制。

责任免除:

一、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发生的事故;(3)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7)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8)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其他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意外或医疗损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1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3)恐怖袭击;(14)被保险人具有先天性疾病及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疗及未治愈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15)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产品或者未及时续保,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连续九十日)内罹患疾病。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外),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2)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3)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4)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5)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6)射频消融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手术、非外伤性视网膜脱离(脱落)手术;(7)肥胖症、性早熟、腹股沟疝、鞘膜积液、包茎、腺样体肥大及打鼾、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膨出)、自发性气胸;(8)恶性血液系统中白血病、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并发症、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及并发症、迁延性心机损害、颅内肿瘤、癫痫、糖尿病、畸胎瘤、肾积水、骨肿瘤;(10)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疗及未治愈疾病(包括先天性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11)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产品或者未及时续保,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若保险合同未载明等待期,等待期为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的连续九十日)内因罹患疾病而住院治疗的;(12)住院治疗的,无医院有效的转院证明而自行转院的;(13)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二、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主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2.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3.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4.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5.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6.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7.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条款

因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因无咬伤、无抓伤等接触性伤害或工作相关的日常预防性接种导致的医疗费用;2.被保险人原有破损皮肤、粘膜未被动物舔舐过;3.主险条款责任免除事项。

四、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理赔须知〗

一、报案电话:95519-按3(财产保险其它服务)-按1(出险报案)

根据对应保险方案填写(如二-五列示)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公安机关、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验尸报告。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本项申请的性质、原因、结果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意外伤害医疗的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诊断证明及病历;(五)被保险人若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给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社会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凭证原件或医疗费分割单及住院费用明细;(五)被保险人若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部分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并无法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可报销凭证时,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同时出具注明已赔付比例和金额、加盖支付费用单位公章的分割单等相关证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在剩余医疗费用内承担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所指分割单应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涉及基本医疗保险时,分割单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所规定的其他类似费用结算证明;(六)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当您将上述资料备齐后,请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我司会在 10天内对您提出的索赔申请做出理赔决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做出理赔决定的,我司会及时予以回复。

〖释义〗

条款中用到的专业术语释义部分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其中“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为准。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或遭受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特别说明】

1.本页内容仅为宣传介绍,未尽事宜以【根据方案填写所用条款全名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扩展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等保险人提供的条款和保险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2.本信件不作为保险人同意承保和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据。投保人提出投保,保险人审核同意后将向投保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敬请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如有不明,请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尊敬的家长,再次感谢您的大力支持,从现在开始,为孩子的健康准备,为孩子的成长加油,为孩子的未来负责,更为我们的家庭挡风遮雨。父母的一份爱心,孩子的一份保障,带给家庭的不仅是平安,更是温馨与幸福!关爱孩子,就从现在开始!

    此致、敬礼!                               咨询电话:95519/4008695519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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