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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容 一 》
五华区人民医院
医德医风职业道德管理制度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医务工作者职业精神,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弘扬“大医精诚”传统医德医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职业道德的建设,从根本上提高医务人员和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形成良好的职业风尚,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端正医疗风气。
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对广大医务人员和职工进行热爱医学专业、忠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专业思想教育,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服务时思想教育,认真、细心、周到、规范的医疗作风教育。
三、通过普及医德(职德)教育,提高医德(职德)认识,陶冶医德(职德)情操,锻炼医德(职德)意志,确立医德(职德)信念,培养医德(职德)行为习惯。
四、定期开展患者及社会各界对医院医德医风综合满意度调查,通过优质服务,使满意度稳定在90%以上。
五、做好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年度考核考评工作,对医德(职德)高尚的医务人员和职工给予表彰,对违背职业道德、收受“红包”、“回扣”、服务态度恶劣等不正之风的医务人员和职工,给予严肃处理,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一律视为不合格,并计入医德医风职业道德档案。
《学习内容 二》
五华区人民医院
针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来院
开展业务登记制度
为全面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医院工作人员与药械代表行为,保证临床工作有序开展,深入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党组“清廉医院”建设活动方案》《云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医疗系统不正之风整治成果全面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的监察建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医院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医院各职能部门及和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组长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主任负科室管理责任。药剂科、院办(采购办)负责日常具体负责执行建档、预约、登记等相关工作;纪检行风办负责备案、监督等管理工作。
二、落实备案登记
1.药剂科、院办(采购办)对进入医院开展业务工作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预约和接待管理工作。包括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药代表需出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药代表有关备案信息表)等,医院出具登记回执。
2.各科室负责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教育引导,禁止违规接触药械代表。
三、明确接待原则
医院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记录、有流程、有承诺)原则,遵守“九项准则”要求。未经备案登记的药械代表来访,本院有权拒绝接待。
(一)“三定四有”原则
一是定时间。医院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固定接待时间。
二是定地点。医院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明确接待地点,接待地点位于行政二楼会议室内。
三是定人员。医院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事先确定好接待人员。同一接待工作至少有两名,接待人员由药剂科、院办(采购办)组建,接待人员主要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及近三年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人员组成,经医院纪检行风办进行统一培训后方能上岗。
四是有预约。医院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应实行预约登记,如实填写《预约登记表》,医院任何部门、科室、个人严禁接待未事先预约过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
五是有记录。医院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时,应严格记录相关接待内容。记录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地点、来访单位、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接待人员基本信息、接
待内容、参与接待人员等。
六是有流程。医院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接待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接待工作。
七是有承诺。医院要求接待双方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
(二)严格执行“九项准则”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精神,医院进一步压实责任,对标对表,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开展警示宣传
医院制定《五华区人民医院针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来院开展业务登记制度》,要求全院领导干部职工,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制度精神。各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落实文件精神和医院登记制度,同时加大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的宣传力度,对相关工作人员和在医院登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体廉政警示教育并建立台账。对未参加警示教育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医院不予接待。
五、强化监督管理
根据《通知》要求,医院纪检行风办联合药剂科、院办(采购办)制定《五华区人民医院针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来院开展业务登记制度》《开展业务接待流程》《开展业务预约登记表(药品)》《开展业务预约登记表(设备)》《开展业务接待登记表》,严格落实登记制度,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结合医院行风检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针对接待工作的自查自纠。对违反有关要求,不按制度流程接待,发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医院或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
制定:2021年11月17日
修订:2023年8月21日
《学习内容 三 》
五华区人民医院
针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签署
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治理商业贿赂文件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医药产品购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药品经营秩序,防止医药产品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发生,甲(医院)、乙(企业及工作人员)双方特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五华区人民医院针对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开展业务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备案、登记等相关工作。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暗示或者任何形式索要回扣、提成、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乙方对此应予拒绝,并有责任如实向甲方纪委反映情况。甲方不得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不得要求乙方代支任何费用开支。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宴请和参加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三、乙方不得暗中给予甲方回扣,不得以提成和赠送有价证券、现金、信用卡、购物卡、宴请、娱乐、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及提供国内或境外学术活动等手段影响甲方医生的用药选择权。甲方被迫接受乙方钱物的,应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纪委反映情况。
四、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五、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六、甲乙双方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洽谈业务,不得到临床科室和其他业务办理科室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任何好处费。
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习内容 四》
五华区人民医院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1.医院设立专门管理部门(投诉办)负责患者的投诉接待工作,有工作规范与记录文件,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科室部门通报,对重大事件投诉的信息迅速报告院领导。
2.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建立适宜的投诉处理流程。
3.通常一般问题应在一周内予以答复,若因问题复杂须增加时间进一步调查时,应事先向投诉者告知。
4.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及整改意见,及时向科室反馈与落实情况。
5.医院对投诉事件进行定期分析,结合实际,从医院管理的机制、制度、程序上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时件重复发生。
6.建立完善医患沟通体制,增强医患交流,规范医患沟通内容形式,交流用语通俗易懂,增强沟通效果。
《学习内容 五》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学习内容 六》
五华区人民医院首诉负责制
1、全院各科室和职能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病人和群众(以下简称投诉人)来信、来访、来电和其他邮件等反映我院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收费、服务态度、院务公开、医患关系、医院环境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2、投诉人向有关科室和职能部门投诉的,受理投诉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3、受理投诉的科室和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投诉,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受理投诉的科室应当主动与医院投诉办报告,并引导投诉人到医院投诉办受理投诉。
4、医院投诉办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投诉人反馈。当事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5、各科室之间要做好内部的投诉移交、沟通和协调工作。
备注:
投诉本记录格式
一、投诉时间;二、投诉人;三、投诉人联系电话;
四、投诉内容;五、科室讨论(原因分析) ;六、处理意见。
被投诉科室的记录要与投诉受理中心记录内容一致。
科室自行调解的投诉要登记,并每月报投诉办。
《学习内容 七 》
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
一、应当建立“一站式”投诉解决模式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投诉接待处理模式,实现门诊、病房等投诉解决“一站式”服务,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由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或投诉管理专(兼)职人员)专门负责,达到统一受理、统一调查、统一协调、统一办理、统一反馈要求。
二、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在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投诉处理程序,接受走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方式,建立畅通、便捷、高效的投诉渠道。
三、应当落实首诉负责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首诉负责制,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接到患者投诉时,应当对患者进行情绪安抚,沟通了解患者相关诉求,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尽快予以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事项引导患者到投诉管理部门处理。
四、应当及时避免或者减轻损害
对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妥善安抚患者情绪。
五、应当及时核查处理投诉
涉及到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收费等问题;就医过程中存在不满,提出退号、退药、退费等要求;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流程、场所环境设施等不满,要求核查处理并改进的问题等情形,能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当场核查解决,向患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应当按时反馈处理意见
对无法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将情况反馈至被投诉科室,被投诉科室调查核实后将书面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至投诉管理部门。涉及多个科室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接待。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反馈患者。
七、应当引导依法处理
对处理不满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途径和处理流程,解决诉求所需的主要证据及获得方式,引导患者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八、应当积极防范高风险案例
医患矛盾激烈、已经或可能发生暴力事件的案例,医疗损害后果严重的案例,已经或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案例等,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措施。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引发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或报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应当建立重点投诉处理回访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重点投诉处理回访机制。根据投诉问题及办理结果等因素,对重点投诉适时采取电话或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回访,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追踪。通过患者回访,对接待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逐步提高医疗机构投诉管理水平。
十、应当加强投诉闭环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投诉分类标准,从投诉内容、科室部门、时间、人群等不同维度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梳理普遍性、焦点性问题,发现医疗服务管理漏洞,并重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坚持持续改进,形成“投诉—分析—整改—避免发生”的闭环管理模式。同时,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及时梳理和掌握投诉多发科室、环节和人员,加强对重点科室和重点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学习内容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学习内容 九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就诊、住院患者和医院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 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五同时”(各部门、科室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职工作的同时,同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落实从院领导到部门、科室负责人到直接工作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其中,由医院相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服务的,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委托部门负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医院各党支部书记、职能部门及和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指导各部门、各科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院办。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院领导兼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院办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成员由纪检行风办、医务科、护理部、科教科、控感办、药剂科、设备科、后勤科、医保科、信息科负责人担任。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全面规划医院各种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点环节、关键节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督查和指导。
第六条 医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年初与各部门、科室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科室结合工作实际,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指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科室及部门职能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与业务委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
第七条 院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党委书记、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医院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5)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7)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干部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9)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10)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11)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 分管安全生产的院领导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行政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委书记、院长落实党委、行政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行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3)协助党委书记、院长统筹推进本院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负责审定医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医院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医院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5)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3.分管业务院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分管部门、科室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级党委、行政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组织分管部门、科室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指导分管部门、科室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4)统筹推进分管部门、科室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组织开展分管部门、科室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八条 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草拟医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2.参与医院涉及安全生产的运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
3.组织制定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4.组织或者参与医院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监督检查医院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6.督促落实医院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7. 组织或者参与医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8.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各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1. 部门、科室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医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与所属(或管理)的外包及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对其进行至少1次安全生产检查,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及时按要求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 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 参与组织事故应急救援,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并定期向医院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条 医院各党支部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安全“双基”(基层、基础)建设目标管理的要求对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负责。
2.总结和推广安全思想教育方面的先进经验,推动安全教育工作不断发展,为安全生产营造氛围。
3.经常检查督促所辖的各部门、科室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医院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4.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活动,并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落实。
5.深入调查研究,掌握职工安全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安全生产全过程。
第十一条 医院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协助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搞好安全建设。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健康安全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向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合理化建议。
4.主动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
第十二条 医院团总支安全生产职责
1.配合党政部门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教育,动员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动员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知识竞赛等活动。
3.激励青年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方法,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医院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规范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4.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5.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负有带教任务的职工,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习、实训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部门、科室安全生产专员职责
各部门、各科室应当确定1名兼职安全生产专员(联络员),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医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部门、科室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3.定期开展对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负责人并协助落实整改。发现有危及医院职工或群众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4.督促本部门、科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确保本部门、科室内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使用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6.对本部门、科室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或直接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医院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科室的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教育、安全会议、隐患排查、整改上报等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主管责任。按照工作职能归口管理和区域化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主管责任。结合医院实际,相关部门对所属区域进行安全管理。门诊区域,由门办负责;病房区域,由医务科、护理部负责;行政办公区域,由院办负责;在建工程施工区域,由基建办负责;其他区域,由后勤科负责。
归口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后勤科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制定医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全院消防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各部门、各科室要严格遵守《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应当贯彻执行《WS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卫办发〔2006〕16号)和《GA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业标准规范,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抓好本部门、本科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后勤科、设备科、信息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完善用电安全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检修、测试和维护。加强对电气设备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建立水、电、氧气、燃气等线路设施铺设启用时间、使用时长、使用期限、维护保养等明细台账,对于超出使用年限,安全性能已丧失的电器产品、医疗器械、燃具等,应当予以报废。长期放置不用的用电产品在重新使用前,应经过规范的检修和安全性能测试。要加强对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的安全管理,机房设置应当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关键部位和机房有规范的警示标识,张贴和悬挂相关操作规范和设备设施的原理图, 有明确的故障报修、排查、处理流程,有夜间、节假日出现故障时的联系维修方式和方法,并加强值班值守;有水、电、气、热等后勤保障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后勤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台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要建立设备安装启用时间、使用时长、使用期限、维护保养等明细台账,有维护、维修、验收记录,年检要全部合格,并公示年检标签,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熟悉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加强治安保卫管理。后勤科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管理,维护好就医秩序,并定期组织保安队员做好演练;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医院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保卫组织,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机构人员配备结构合理,岗位职责明确,落实人防、技防、物防各项措施。
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医务科、药剂科、检验科等相关部门和使用科室,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台账,做到帐物相符,制定好危险品案件事件处置预案,相关人员熟悉处置程序,并做好演练。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后勤科要加强对医院餐厅的饮食卫生管理,确保采购、制作等各个环节全部达标;食堂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定点采购制度;食堂卫生全部达标。后勤科定期对食堂进行督导检查。
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控感办、后勤科要加强对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确保全部按制度规定存放。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基建办负责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后勤科要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好记录。
加强库房、资料室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院办、人事科、财务科、科教科、药剂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科室要加强各类库房及档案资料室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管理规定配齐各类防火、防盗等相关设施,确保库室安全。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各重点部位和重要场所的督促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工作联系单,督促整改落实。
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实行医院、部门(科室)、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职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院级消防安全教育由后勤科牵头组织,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2.部门(科室)日常安全教育由各部门(科室)自行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分工并组织本部门、本科室人员进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
3. 岗位安全教育由岗位所在部门(科室)组织。职工(院)内调动、变换工种、休假半年以上、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时,须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5. 领导干部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和再教育;
6. 每年由职能部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
7. 各部门、科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度年底前制定本部门、科室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尤其是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8.医院相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保障服务的,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医院相关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管控
医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1.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2.安全风险管控。针对医院安全风险特点,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医院安全防控体系,全面开展安全防控工作,形成工作合力,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安全防护,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岗位的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十条 安全隐患排查
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各部门、各科室要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检查的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2.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通道楼梯照明和应急照明等情况;
3.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和消防安全、治安防范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5.治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夜间治安、消防值班巡查、记录情况;
6.安全隐患台账整改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8.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9.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科室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10.检查结束后,应当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限期对安全事故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治理
医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职能部门依据工作职能加强安全隐患治理:
1.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
2.本级范围内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负有整改责任的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查看进行整改;
3.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并由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整治情况进行督办,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对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要严格问责追责。
第七章 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第二十二条 医院加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应急救援启动程序、紧急救援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1.医院应急救援组由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兼任,各部门、科室要分层次成立应急救援小组,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及归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措施或专项预案,报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2.医院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3.各部门、科室如有应急特殊需要,应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交配备方案,并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危化品各相关使用重点岗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实际情况,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改进工作措施。
第八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1小时内逐级向主管领导、有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特别紧急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立即向医院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为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事故报告规定向医院或上级管理部门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严格实施“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医院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3.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已经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性质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7)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同级纪委和职工的监督。
第九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考核
医院将各部门、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医院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口进行考核,报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按照医院相关制度给予通报表扬:
1.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部门、科室负责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部门、科室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4.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5.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6.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责任认定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的部门、科室,将予以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或挂牌督办,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欺上瞒下不整改的,要倒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2.约谈。由院纪委、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所在部门、科室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3.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医院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4.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
5.绩效扣罚。违规行为给医院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按医院有关程序报院长办公会、院党委会会议决策进行绩效扣罚。
6.行政、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领导干部权限管理规定、医院相关规定进行;
7.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
1.发现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2.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4.需给子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按照管理权限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与处理
1.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或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3.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4.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5.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6.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处理报告
1.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于超出事故调查处理组专业能力范围的事项可聘请专业人士或通过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调查、分析;
2.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
3.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4.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关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6.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项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7.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性质;
(2)事故的责任;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4)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8.事故发生部门、科室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
2023年6月20日
《学习内容 十 》
投诉管理要求:1.投诉人要实事求是,据实反映情况 2.接待部门要执行首诉负责制,不得推诿
医院投诉联系电话: 0871-65327407,医院24小时投诉电话:18987792225
《学习内容 十一 》
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
协议书中需要医生和患者双方签字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衷心感谢你们的信任,选择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就医。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将共同面对疾病的挑战。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一、秉承平等、仁爱、诚信的职业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尽力尽责为患者治疗疾病。
二、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
三、廉洁行医,不接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贵重礼品。
衷心祝您早日康复!
法定代表人:
主管医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医院:
我们收到了贵单位的承诺书,认真阅读并理解了相关内容。在此,我们也郑重承诺:
一、积极配合诊疗活动,如实提供病史等信息,尊重科学,对疾病诊断治疗中客观存在的危险做出慎重理智的决定。
二、尊重医务人员,爱护公共设施,服从管理和安排。患者本人或患方代表要有效沟通协调好本方人员,共同履行好本承诺书。
三、不向医务人员送“红包”、贵重礼品,共创廉洁和谐的医疗环境。
患者或患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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