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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一共1407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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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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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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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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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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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经过车管所同意可以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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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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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交强险凭证的和符合其他附加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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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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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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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交强险凭证和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通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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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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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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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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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但进口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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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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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办理注册登记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和发动机号的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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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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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为了方便群众,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可以先行办理登记,后补齐相关证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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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了证明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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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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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均须查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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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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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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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理变更发动机业务,应当按照原发动机号码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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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后,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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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已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不再查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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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机动车变更燃料种类,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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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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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在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业务时,可以不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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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可以自行销毁或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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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有凿改、挖补痕迹或者擅自另外打刻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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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与合格证、进口凭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书面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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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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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进口的小型客车申请注册登记前,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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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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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但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的,可以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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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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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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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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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相关情况说明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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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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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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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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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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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使用国产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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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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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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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交通警察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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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车辆管理所应当配置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实现远程比对《公告》数据、采集机动车照片、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提高机动车查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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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网络平台,按照有关标准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网,实现对检验过程的视频监控和检验合格数据自动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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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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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免拓印是指原需申请人自行拓印车辆识别代号的,由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免费拓印;对于群众主动提交拓印膜的,应予重新免费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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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要加强对轻型货车的查验,查验员对发现货车栏板、货箱、轮胎、轮毂等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立即启动嫌疑机动车调查程序,按规定开展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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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应当使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记录受理、查验全过程信息,按规定采集、上传机动车查验结果、照片及视频,免费拓印车辆识别代号,制作并内部转递电子化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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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推行机动车销售企业快捷代办的登记服务站代办进口车预登记的,可以由社会查验员查验车辆,由民警查验员通过查验监管系统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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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对机动车查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需由民警查验员现场查验的业务,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查验员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监督并由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辅助查验员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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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查验音视频资料应当保存2年以上,业务大厅、专用库房等相关场所的视频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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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贴有车身保护膜、装有轮毂保护装置等外观防护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开展预查验时,应当严格查验实车,采集实车照片,查验记录表可以使用与车辆外观特征一致的同型号车辆标准照片,行驶证的照片使用实车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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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预查验车辆加装、选装符合规定部件,导致车身外观特征发生改变的,制作行驶证时,应当重新核对车辆识别代号、采集车辆标准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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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办理机动车业务时,查验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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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查验员是指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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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时,机动车查验结束后,应将填写完毕(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校车查验记录表》交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的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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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旅居车应配备处于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在车身应安装牢靠并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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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查验时应当制作或核对机动车标准照片,确定车辆类型、车身颜色及核定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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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查验项目为:发动机号码、车辆号牌,审核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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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监销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时,应现场或远程视频监督车辆的五大总成解体;如发现车辆的五大总成不齐全,查验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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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与车辆结构或安全装置相关的查验项目,查验时应按照机动车出厂时所执行版本的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是否符合规定,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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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办理校车使用许可相关业务查验机动车时,查验结果填写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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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对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及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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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检验监督人员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时,应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资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签章和授权签字人签字,确认安全技术检验的项目是否齐全及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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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装备的汽车安全带应齐全且能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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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专项作业车、挂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变更迁出除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所有登记业务,以及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校车使用许可、报废机动车法定监督解体、嫌疑车辆调查取证等业务的机动车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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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注册登记时,只对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查验装置的汽车安全带是否均为三点式(或四点式)汽车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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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申请残疾人专用汽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的,应查验确认是否已拆除操纵辅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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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教练车应查验是否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了"教练车"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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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时,应制订实施专门的工作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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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即残疾人专用自动挡载客汽车),应查验是否设置了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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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应查验车辆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车用电子警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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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残疾人专用汽车,应当查验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及操纵辅助装置的产品型号和产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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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从事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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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查验区配备1个查验工具箱后,查验员可视查验工作量按需随身携带查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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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应有本省行政辖区内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其内容应该包括人工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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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内容应包括人工检验项目(车辆外观检查、底盘动态检验和车辆底盘检查等)的检查结果、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制动、灯光等)的检验结果(无法进行仪器设备检验的除外)、路试数据和判定结果(如进行)及整车检验结论,且所有检验项目及整车检验结论均应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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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查验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时,发现机动车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数据不一致时,或发现《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的技术参数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时,车辆管理所只需书面告知机动车车主查验不合格的原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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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报废机动车监督解体照片拍摄要求:解体过程照片或视频必须与原车特征有关联性,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能体现切割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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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对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车长大于8.0m的挂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车辆尾部标志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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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对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注册登记时应查验行驶记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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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燃气汽车(包括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规定在车辆前端或者后端醒目位置分别设置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的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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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专门查验区的视线应良好,其场地应平坦、硬实,长度、宽度和高度应能满足查验车型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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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箱应配置手锤、长卷尺、平面放大镜、内窥镜、铅锤、砂纸、除锈剂、脱漆剂、手套等工具、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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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箱应配置轮胎气压表、透光率计、紫外荧光灯、VIN码信息读取仪器、车身反光标识查验仪器等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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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按《机动车查验工具配置要求》,查验包应配置机动车查验检验智能终端、螺丝刀、金属卷尺、强光手电等常用查验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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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查验员在查验机动车时,应佩戴全省统一式样的证卡,按照规定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和查验工具,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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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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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查验机动车时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等方式记录查验过程,并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关键项目查验照片(或视频)和查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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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确定车辆类型时,机动车实车车长符合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且实车车长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记载的名义车长的偏差在允许范围内时,按照实车车长核定车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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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查验车辆识别代号时,应实车查看车辆识别代号的号码(为提高查验效率,可以只查看尾六位),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机动车行驶证等凭证一致,确认车辆识别代号有无被凿改等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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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注册登记查验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时,应实车查看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核对是否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一致,确认发动机号码有无被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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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更换发动机时不属于打刻原发动机号码的,应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备注栏内记录新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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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查验车辆外廓尺寸、轴距等尺寸参数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相关尺寸参数数值,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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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查验整备质量时,应采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机构按照规定测得的整备质量数值,并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数值进行比对,确认是否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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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机动车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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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操作检查,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辅助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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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查看机动车前轮(实车无法查看时只查看车辆相关凭证和技术资料),确认机动车前轮是否安装了盘式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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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实车查看半挂车,确认机动车是否安装了防抱制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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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查验安全装置时,应打开发动机舱盖并目视检查,确认客车是否安装了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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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的填写要求,对申请变更车身颜色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查验员应在"备注"栏中签注确定的"车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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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使用便携式查验智能终端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应通过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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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工作人员只需要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的数量是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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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工作人员目测能确认检验照片(或视频)所反映检验项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比对结果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存在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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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教育行政部门征求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意见阶段查验机动车时,对专用校车应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辅助倒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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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出现检验异常情况预警报警提示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告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预警报警提示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查清核实;属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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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定期分析本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每季度将参检率、检验合格率、异地检验率等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违规信息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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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汽车、摩托车、半挂车、201291日起出厂的中置轴挂车和201491日起出厂的牵引杆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且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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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所有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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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注册登记查验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进口车辆中英文对照表(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和技术资料上记载的"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与整车产品标牌上标明的车辆品牌、型号应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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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对国产机动车)、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对进口机动车)等凭证核定车身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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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GB7258核定载客人数/驾驶室乘坐人数。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核定的驾驶室乘坐人数可小于《公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但载客汽车核定的乘坐人数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标明的数值应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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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不允许使用可拆卸号牌架和可翻转号牌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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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实行《公告》管理的国产机动车,车辆外观形状应与《公告》的机动车照片一致,但装有公告允许选装的部件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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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201291日起出厂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驾驶室(区)两旁应设置车窗,货厢部位不得设置车窗[但驾驶室(区)内用于观察货物状态的观察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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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规定的限值,摩托车的实际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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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测量外廓尺寸参数时,不应考虑允许自行加装的部件及变更使用性质拆除标志灯具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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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判定车辆外廓尺寸参数是否在公差允许范围内时,不考虑测量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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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判定整备质量误差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时,应考虑测量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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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相同,即可判定轮胎规格查验项目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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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以及常压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在车辆的后部和两侧粘贴能标示车辆轮廓的、宽度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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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01291日起出厂,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装备的车身反光标识应为由红白相间的反射器单元组成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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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于采用主副簧钢板弹簧结构的车辆,该轴钢板弹簧片数为"主簧片数""副簧片数"之和,左右两侧不一致的,以少的一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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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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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进口机动车取车辆识别代号前8位作为车辆的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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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国产小型载客汽车不录入准牵引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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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进口机动车的"车辆品牌"按照进口凭证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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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200881日后签发的"发动机号"栏目为空的《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时不含发动机的汽车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由签发地海关予以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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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200831日起,进口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的要求。对VIN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进口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家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以及常驻我国的境外人员、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自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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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机动车相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车身颜色及外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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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机动车拍摄相片时,不悬挂机动车号牌,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拍摄相片时,可以悬挂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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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办理注册登记时,国产机动车的"出厂日期"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记载的车辆制造日期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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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查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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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1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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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大客车"营转非"业务时,要严格查验车辆,确保车辆座位、安全带、轮胎、灯光、应急出口等配置符合安全标准,必须消除车辆外观营运标识,粘贴和喷涂统一的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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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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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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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办理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时,对撤销《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但对《公告》有效期内已生产、销售的车辆,申请注册登记的,按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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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检验监管系统用户应实行分级管理,系统管理员、监督人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人员应授予不同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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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办理注册登记时,摩托车可不录入轮胎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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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办理注册登记时,前后轮胎规格不一致的,应分别录入,用“-”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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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20111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

*
14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150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涉嫌违规的机动车,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151
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对超过以上尺寸的,应核定为"普通客车"

*
152
注册登记时,对重中型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及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查验整备质量

*
153
注册登记时,对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基于多用途货车改装的教练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查验车身反光标识

*
154
对冷藏车还应查验在外部两侧和后部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

*
155
注册登记时,对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乘用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查验防抱制动装置 

*
156
对进口机动车,查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配置和光色、车速里程表指示、排气管布置和中文警告性文字 

*
157
对申请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或者"预约出租转非"的,需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

*
158
注册登记时,应对所有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查验是否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
159
对转入的机动车进行查验时,对属于卧铺客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专用校车和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还应查验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

*
160
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业务的,不需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换发新能源汽车号牌

*
161
查验员应按照规定的项目查验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GB7258GB1589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认所查验项目是否符合规定,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记录机动车查验结果、采集查验照片和视频,录入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制作《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或《校车查验记录表》。

*
162
在用车更换发动机的,更换的发动机型号应与登记的发动机型号一致,但对国产车也可以为《公告》对应车型许可选装的其他发动机型号;其他情况下,实车的发动机标识缺失的,确认无私自更换发动机情形的,记录相关信息后视为合格

*
163
查验员查验遇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提示的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时,应查验实车是否存在提示的违规情形并拍照留存

*
164
非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动机标识缺失或发动机标识的内容与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一致的,视为查验不合格,不得予以办理登记业务

*
165
查验过程中,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非民警查验员应按照规定使用与执法记录仪功能相同的视音频记录装置

*
166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未记载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由查验员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记录相关信息

*
167
注册登记查验时,确定核定载人数时,对客车、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型普通客车,应实车查看座位数、座间距及座椅布置情况,对驾驶室前排核定乘坐3人的汽车,应实车测量驾驶室(区)内部宽度

*
168
确定车身颜色时,应根据实车核定;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的不同及光线的明暗会发生变化的,查验不合格,不得办理登记业务

*
169
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

*
170
车辆识别代号的第10位为年份位,应当为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但数字0和字母IOQUZ不能使用

*
171
注册登记查验时,还应按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的标示确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的,可不使用机动车查验智能终端对货箱或常压罐体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拍照

*
172
对初次注册登记查验确认为违规机动车产品的机动车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时,应确认机动车生产厂家是否已对先前查验不合格的项目进行了整改并出具了与整改日期相适应的整改合格说明,确认的结果应通过视频录像或拍摄照片留存

*
173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16735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

*
174
注册登记查验时,按照实车核定车身颜色,核定的车身颜色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等凭证、技术资料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车身颜色随观察位置不同及光线明暗会发生变化的,经确认未变更车身颜色的,记录相关情况后办理

*
175
注册登记查验时,发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及其附近可视区域存在局部打磨、涂漆等加工处理痕迹时,无论加工处理痕迹是否影响管理部门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识别和认定,应认定为不符合GB7258国家标准的要求

*
176
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除了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
177
对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

*
178
乘用车在不改变车辆长度宽度和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保险杠、更换轮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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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对进口机动车,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
180
20201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其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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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20191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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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测试报告)记载的测试结果与实车外廓尺寸等参数明显不一致的,不予采信测试结果,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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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注册登记查验时,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的经办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和使用要求,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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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202011日起出厂的罐式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应位于车辆最后端

*
185
组织上门查验机动车的,应当通过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受理查验业务后,安排2名以上具有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查验机动车,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查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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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民警查验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的,还应当先行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嫌疑机动车驶离,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配合调查

*
187
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36小时内审查完毕

*
188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机动车被盗抢、走私嫌疑报告后,应当立即指派至少1名民警依法开展现场调查

*
189
查验不合格的,查验业务岗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出具书面告知,一次性书面告知查验不合格原因,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中记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验不合格原因及相关证明图片(视频)资料

*
190
车辆管理所应当指导、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按照相关规范采集、报送嫌疑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

*
191
社会辅助中级查验员可以承担社会辅助初级查验员查验工作,以及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外的所有车型的转移登记、变更迁出、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业务的查验工作

*
192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配备与机动车查验工作相适应的社会辅助查验员,社会辅助查验员可以兼任登记审核岗

*
193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为社会辅助查验员配备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便携式视音频记录装置

*
194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应当优化机动车登记工作流程,做好机动车查验、登记审核、牌证发放等工作流程衔接,积极推行一次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坐等即可办结业务

*
195
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观制式、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
196
校车、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不能采用远程视频监督方式

*
197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外部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办理专用校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及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
198
报废的机动车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99
  机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应当引导报废。

 

  

200
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20

201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5

202
除出租、教练、租赁、公交、专用校车外的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203
专用校车使用13

204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

205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

*
206
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
207
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宽的规定报废

*
208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
209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
210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
211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中"机动车主要特征"包括:车辆号牌板(架)、车辆外观形状、轮胎完好情况

*
212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

*
213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适用于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对机动车进行查验,不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

*
214
在办理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标准规定,在设立的专门查验区验车辆,重点查验车辆识别代号、电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车辆品牌和型号,重点核查是否有打磨、凿改痕迹,并按规定要求录像或拍摄照片

*
215
车辆识别代号(VIN)中年份位代码所表示的是车辆实际制造的历法年份

*
216
车辆识别代号(VIN)中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不可为字母

*
217
车辆识别代号(VIN)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
218
同一辆车辆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

*
219
中间阶段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进行改装产品生产时,可以更改车辆原有的车辆识别代号

*
220
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标示在一行,不允许有空格,不允许使用分隔符

*
221
GB1589-2016不适用于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和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
222
GB1589-2016未列入的汽车、挂车,如五轴货车、四轴半挂车,只要实车与《公告》、合格证的技术参数一致,可以正常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

*
223
总质量大于26000kg且小于等于55000kg的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应当符合GB1589的规定

*
224
根据GB1589-2016,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应当用于运输不可拆解的大型物体,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8.25英寸或者不超过245mm、与牵引车的连接为鹅颈式和采用低货台(货台承载面离地高度不大于1150mm

*
225
天线不在车辆高度测量范围

*
226
27868、测量车辆宽度时,外部标识、灯光和光信号装置、锁止装置、铰链、手柄、控制器、开关、排气尾管等装置符合规定时,不列入测量范围

*
227
根据GB1589-2016,厢式自卸货车和罐式自卸货车的车长限值为12m

*
228
根据GB1589-2016,运送45英尺集装箱的半挂车的车长限值为13950mm

*
229
GB1589-2004相比,GB1589-2016多数半挂车尺寸限值放宽,但除运送45英尺集装箱半挂车外不再有半挂车特例的情况,对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半挂车、车辆运输半挂车、45英尺以上(主要有48英尺、53英尺)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和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运输半挂车属于加严要求

*
230
根据GB1589-2016,除冷藏车宽度最大限值为2.6米外,其他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宽度最大限值为2.55

*
231
GB1589-20162中规定,货车及半挂牵引车的长度最大限值为12米,但对专用作业车辆不适用

*
232
根据GB1589-2016,所有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高度最大限值均不得超过4

*
233
GB1589-2016中,乘用车列车是指乘用车和半挂车的组合

*
234
GB1589-2016中,自卸式货车包括栏板式自卸货车、平板式自卸货车和厢式自卸货车等

*
235
GB1589-2016规定:汽车尾部排气管既不在长度测量范围,也不在宽度测量范围,只要该排气管超出车辆后端不大于50mm、单侧超出车辆侧面不大于50mm、边和角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mm

*
236
GB1589-2016规定:所有货车的锁止装置、铰链、手柄不在车辆宽度测量范围

*
237
GB1589-2016中的"货车"包括专项作业车

*
238
车辆唯一性检查是指对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或电动机号码)进行检查,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
239
车辆唯一性检查、联网查询、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检验项目属于人工检验项目

*
240
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属于使用年限在10年以内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增加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
24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应妥善保管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或照片,注册登记检验时保存拓印膜,在用机动车检验时,保存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
24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通过拍照、摄像或保存数据等方式对不合格项取证留存备查

*
243
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无法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
24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并注明所有不合格项目

*
245
GB21861-2014规定: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再检验驻车制动

*
246
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载货汽车、采用并装双轴及并装三轴的挂车,自201731日起,对部分轴还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
24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各检验工位应保证足够的检验时间

*
248
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告知送检人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
249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采用检验智能终端(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时,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检验监管的要求

*
250
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不能再乘坐其他人员

*
251
在用机动车检验时,配备的汽车安全带应完好且能正常使用,不得出现"座垫套覆盖遮挡安全带""安全带绑定在座位下面"等情形

*
25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报告应一式二份,一份提交车辆管理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份留存检验机构

*
253
、发现送检机动车有拼装、非法改装、被盗抢、走私嫌疑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检验员应直接予以退办

*
254
注册登记检验时,发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特征参数、安全装置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时,应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详细登记送检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报

*
255
有轨电车不适用GB7258国家标准,所以有轨电车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
256
201811日起,所有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均应符合GB7258-2017国家标准的规定

*
257
申请注册登记的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应符合GB7258规定的一般要求外,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

*
258
专门为出口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应符合GB7258-2017国家标准的规定,其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

*
259
GB7258国家标准涉及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条款,应注意所引用文件的实施日期和适用范围,以保证本标准与所引用文件的相关要求协调一致

*
260
企事业单位可以购买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作为单位班车使用,但只能按座位数核定乘员数,不得核定站立乘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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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根据GB7258-2017,专用客车的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应超过9个;所以,若申请注册登记的车长为6.5m的专用汽车核定乘坐人数为8人,查验时不能按照GA802-2019确定为大型专用客车

*
262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按照GB7258-2017的规定属于货车

*
263
四轮低速电动车无对应的国家标准规范,不属于机动车

*
264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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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核定乘用车、旅居车及其他机动车的驾驶室的前排乘坐人数时,前排座位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在两侧门窗下缘延伸至车门后支柱处,量取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如车门设计和制造上有搁手区域,则量取搁手平面上方的车门内饰板间最小值

*
266
对摩托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在不举升车辆的情形下可观察、拓印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
267
专项作业车的产品标牌应标明其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即能表征其工程专项(卫生医疗)作业技术性能的参数

*
268
设置有拖钩孔等牵引装置的乘用车,无论产品标牌上是否标明最大允许牵引质量,均可以牵引中置轴挂车

*
269
201811日起,对符合GB7258国家标准规定的多用途货车,机动车登记时不再检查车身反光标识和外部的总质量、栏板高度等文字喷涂

*
270
旅居挂车包括中置轴旅居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
271
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

*
272
GB7258-2017涉及实施过渡期的要求,机动车生产厂家提前实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
273
GB7258-2017GB7258-2012新增的技术要求,不适用于GB7258-2017实施之日前出厂的机动车

*
274
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
275
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金属回收公司进行拆解

*
276
注册登记时,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及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旅居车,查验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

*
277
机动车不应安装或粘贴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护网、防护罩等装置(设计和制造上带有护网、防护罩且配光性能符合要求的灯具除外)

*
278
GB7258-2017规定: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
279
两轮普通摩托车应配备1个符合GB811的乘员头盔

*
280
旅居车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
281
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
282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等方式处理,但可以重新涂漆

*
283
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

*
284
201811日起出厂的乘用车、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货车(三轮汽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的所有座椅,以及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驾驶人座椅和前排乘员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

*
285
冷藏车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冷藏车"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

*
286
专用校车应安装限速装置,且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100km/h

*
287
GB7258-2017规定:车长大于9m的客车(对专用校车为车长大于8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
288
201811日起出厂的其他客车、乘用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等于10000kg的挂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且防抱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
289
20135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33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客车,201811日起出厂的其他客车(包括新能源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驱动电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
290
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换电式除外)应具有外接充电接口

*
291
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的年份,若实际生产周期不跨年,车型年份应与历法年份一致,若实际生产周期跨年,车型年份应包括且仅包括其指定年份代码对应的历法年份的61

*
292
平板式载货车辆的平板不应有插桩结构、凹槽、集装箱锁具等装置,但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可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

*
293
汽车转向灯的光色应为琥珀色或者红色

*
294
汽车车速表可为指针式或者数字式显示,其中一项速度单位有"Km/h表表示的,视为满足要求

*
295
机动车标注的警告性文字应有中文

*
296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属于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所有权转移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凭证和原始来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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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办理注册登记,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29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
299
办理注册登记,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应存入机动车档案。其中,在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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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办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收存的资料应当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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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机动车所有人为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住所为其《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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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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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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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办理校车报废解体注销登记,登记审核岗不审查校车标牌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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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持登记地以外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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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完毕机动车档案转出但尚未办理机动车转入前将机动车档案损毁或者丢失的,不可以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建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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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比对行驶证记载信息、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以及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确认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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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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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退档时,只需要在退办凭证上写明退档原因,直接交机动车所有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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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办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变更登记,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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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丢失的,可以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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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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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并收存公证书

*
314
临时入境后仅在边境地区一定范围内行驶的外国机动车,不需要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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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应当通过自动读取、高拍扫描或者免费复印等方式留存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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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审查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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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审查原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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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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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办理转移登记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应当将原行驶证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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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办理转移登记时,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应当将行驶证原件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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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时,应当将原行驶证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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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办理更换发动机变更登记时,应当将原行驶证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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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时,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应将原登记证书原件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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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时,应当将原行驶证收存在机动车档案内

*
325
办理注销登记时,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将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原件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存入机动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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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时,需要收回原登记证书并销毁,重新制作、核发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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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可以凭有关单位情况说明和责任承诺办理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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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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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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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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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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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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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不需要审查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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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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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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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或者属于被盗抢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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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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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办理注销登记时,对机动车灭失的,应当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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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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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按照国务院要求,各有关部门将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三号"指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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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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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对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已办理过机动车登记的,此后不再受理持旧证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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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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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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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使用国产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改装前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改装的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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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并收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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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登记审核岗应当审查并收存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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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办理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通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的,收存《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核对无误证明书》。通过发证机关查询的,收存发证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或者传真查询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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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办理变更备案,属于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登记审核岗应审查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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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办理注册登记时,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收存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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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时,应收存更换后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原件,原机动车的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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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办理变更备案,属于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核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

*
353
办理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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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在办理机动车转入时,对2015101日前已试点"一照三号""一照一号"改革,机动车档案中未收存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的,要按规定办理转入业务,不得以身份证明不一致为由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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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审查资料以及回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存入校车标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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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车辆管理所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机动车的,应当审查提交的公函或者经办人的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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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对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在按规定办理登记业务的同时,要一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类型和号码变更备案,签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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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201581日起,第三版和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将并行签发。在办理进口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按照不同版本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选择相应证明书编号的起始字符录入证明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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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在海关签发旧版证明书过渡期内,对持海关部门签发的进口摩托车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普通)申请注册登记的,不需要与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查系统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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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补领、换领检验合格标志,不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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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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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证照)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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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对于机动车转出后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换了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到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后,再办理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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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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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办理机动车转入,车辆管理所应重新制作、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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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证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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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登记,不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
368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变更登记,需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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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车标牌档案,确定档案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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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专用校车可以改变使用性质

*
371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当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超出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按照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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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办理非营运大型轿车转移登记时,应重新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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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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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办理非营运小型客车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申请保留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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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载客汽车应当核发1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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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载货汽车应当核发1张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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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应当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栏内进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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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办理注销登记时,对未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登记审核岗应当要求所有人登报申明作废,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

*
379
海关进口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日期是其通过进口车核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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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补建机动车档案应当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补建,打印该机动车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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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记载销毁机动车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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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查阅机动车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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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应当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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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排除嫌疑的机动车,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车辆管理所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查情况,留存有关证据、询问记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并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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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有效期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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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警车的登记信息不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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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办理转出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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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
保险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档案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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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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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报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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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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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户籍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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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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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可以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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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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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一律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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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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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申请抵押登记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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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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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属于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答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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