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注:并不侵犯婴儿的信仰自由,因为父母有养育儿女为儿女谋福利的责任。正因婴儿不知不识,所以他们的肉身和灵魂的福利,就由他们的父母来决定照顾,这是大家公认的事实,也是各国民法所承认的事实。依各国民法的规定:凡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有关他们的重要事务上,并非由他们自己,而是由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员负责作主,在法庭上也是如此,无人认为这是侵犯婴儿或未成年人的自由。作父母的为寻求自己婴儿的肉身福利都有权作主,同样为谋求自己婴儿信仰的福利,也有同样权利和义务,何况灵魂生命的信仰利益,重于肉身生命的利益,更谈不到侵犯自己的婴儿的信仰自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