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延吉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的管理条例是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
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个人的,只能申请()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超过( )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一年仍未恢复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运营许可。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车辆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配置标志顶灯、计价器、服务显示标志,( ),贴挂运价标签、乘客须知和服务监督卡等。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运营,承运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异地送达返程时
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涂改、伪造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经营者处以( )。
使用报废车辆从事运营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暂扣车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驾驶员处以(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从业资格证。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出租汽车异地运营、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的,由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驾驶员处以(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