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解析:根据协定规定,缔约一方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并停留不超过30日,且入境目的如下所述,免办签证:1、正式访问(包括双边访问、参加会议或研讨会、商务或贸易洽谈、账目(帐户)审计、投资目的、企业创建、签署条约);2、度假旅游;3、探亲;4、其他缔约一方主管机关同意之目的。 缔约一方派驻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外交和(或)领事机构人员在任职期间在缔约另一方入境或停留,免办签证;其持有效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生活在同一家庭中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和对于中方而言18岁以下未婚子女或对于马方而言21岁以下未婚子女)在其任职期间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免办签证。缔约一方持外交或公务(官员)护照的外交和(或)领事机构人员(即使不在任职期间)及其直系亲属,在另一方境内参加国际组织或政府召开的会议期间,免办签证。